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科普统计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科普统计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科技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9号)和《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国科普统计。现将《2010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调查方案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科普统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科普状况的重要数据基础,已经成为科技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推进调查工作,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经国家统计局和科技部批准,自2009年开始,全国科普统计每年开展一次,形成年度全国科普统计工作制度。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据此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条件。
  三、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结合2009年度的科普统计情况,做好2010年度科普统计的培训工作,我部将对各地科技厅(委)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科普统计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
  四、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2010年度科普统计联络员名单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五、全国科普统计具体实施工作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2010年度科普统计数据报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具体要求见附件1)。
  联系人: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邱成利
  电话:010-58881767  传真:010-58881766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险峰、佟贺丰
  电话:010-58882070  传真:010-58882015
  电子信箱:kptj@istic.ac.cn

  附件:
  1. 2010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方案(略)
  2. 科普统计调查表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29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2年10月

 


  附件2:
科普统计调查表

  单位全称(盖章) :                           
  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见填报说明七):□ □
  单位级别:中央级 □ 省级 □ 市级 □ 区县级 □(在相应的□内打√)
  单位所在地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自治州、盟)      县(区、旗)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      邮政编码: □ □ □ □ □ □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三月

填 报 说 明

  (一)调查目的:调查国家科普资源基本状况,了解国家科普工作运行质量。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组织。
  (三)主要指标: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和科普活动。
  (四)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对于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已经建成开放的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
  (五)本调查为全面调查,填报单位需严格按照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含义、指标解释进行填报。
  (六)凡在表“KP-002 科普场地”的第一部分“科普场馆”填报数据的单位,均需把每个“科普场馆”单独填报一份报表,同时将本单位的其他相关数据填报为另一份报表,与“科普场馆”的报表同时上报,不需汇总。
  (七)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
  01代表科技管理部门、02代表科协部门、03代表教育部门、04代表国土资源部门、05代表农业部门、06代表文化部门、07代表卫生部门、08代表计生部门、09代表环保部门、10代表广电部门、11代表林业部门、12代表旅游部门、13代表中科院所属部门、14代表地震部门、15代表气象部门、16代表共青团组织、17代表妇联组织、18代表工会系统、19代表国防科工系统、20代表公安系统、21代表其他部门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报 表 目 录

序号

表名

指标个数

表1

科普人员

12

表2

科普场地

26

表3

科普经费

17

表4

科普传媒

12

表5

科普活动

19



表  号:KP-001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29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2年10月

 


  表1 科普人员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专职人员

KR100

二、科普兼职人员

KR200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KR110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KR210

女性

KR120

女性

KR220

农村科普人员

KR130

农村科普人员

KR230

管理人员

KR140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

KR240

人月

科普创作人员

KR150

三、注册科普志愿者

KR30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