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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将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海域纳入土地利用、草地和林地保护等相关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统筹考虑。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六、强行监督检查。根据功能定位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权,对自然保护区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原批准机关要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评估标准,有关部门可根据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标准。
  七、加大资金投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投资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预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缴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要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土地权属等特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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