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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  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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