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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1]14号)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
二十八条
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
二十八条
第三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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