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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是代表机构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对代表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做好代表机构证件换发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工作的基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做好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工作,为代表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明确登记管辖,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体制。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地登记机关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对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登记管理原则,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负责。对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确需调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负责代表机构的证件换发工作。

  (二)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代表机构换证工作顺利进行。为保证换证工作按时开展,代表机构的原登记机关应于2月底前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代表机构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换发登记证、代表证等有关事项。原登记机关如有调整的,应在公告中明确告知代表机构调整后的登记机关,并告知代表机构如对登记机关调整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原登记机关在收到代表机构提出的意见后,视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代表机构。各地登记机关涉及调整的,要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

  (三)周密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代表机构换证工作。各地登记机关2011年3月1日开始对代表机构进行换证,6月30日前结束。如确有需要延期的,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8月31日。各地登记机关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换证,应要求其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换证,不要求其提交年度报告。各地登记机关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一并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并书面告知其应接受属地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驻在期限已届满的代表机构,告知其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延期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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