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法[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
1、增加“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
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