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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八)探索改革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积极探索随机分配投标人标段、合理设定资质等级条件、扩大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数量以及实行资格后审方式等有效措施,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明确界定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采取开展招标投标专项督察等手段,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严肃查处应公开未公开招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投标谋取私利行为,严肃查处专家评标不公行为。
  三、强化制度约束,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
  (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及时结清分包工程款,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严格防止建设项目超概算问题。
  (十一)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认真贯彻执行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督促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完善工程款支付控制制度和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做到依据充分,票据真实,账目清楚。加强对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严格审核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或费用标准。
  (十二)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财务、监察沟通协作机制。加大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拖欠工程款等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项目竣工决算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决算审计,没有经过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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