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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职责,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加强对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许可(或开工备案)、重大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严格禁止未批先建等行为。对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项目执行,停止资金拨付,同时调减当年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三)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继续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
  二、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四)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规范招标行为。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强化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鼓励开展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制定《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水运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形成完整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加强对招标标准文件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评标办法和废标条款,防止随意废标。
  (六)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坚持招标信息公开,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确保招标公告发布效果好和影响大。加大招标投标违法失信行为披露力度,选取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广电子招投标,提高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规范评标主体行为,保证评标公正公平。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专家抽取,一般项目都要严格按照规定从相应级别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做好评标专家名单保密工作,严禁直接指定或选取专家。除招标人代表外,严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严禁采取任何方式授意专家评标。加强对清标人员的培训和监管,保证清标全面、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合理的评标时间,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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