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健全投资建设领域关键环节法规制度。研究制定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意见。研究出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土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抓紧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章,切实解决部门规章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问题。
(二十六)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指导目录,依托政府网站相对集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指导意见,明确公示内容和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
(交监察发(201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有关社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
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解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进一步规范对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的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推动全系统加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长效机制,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程序,重点解决未批先建等问题
(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切实做好论证分析、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