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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一)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十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及时记录和曝光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信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要加大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严肃查处,直至清出建设市场。
  (二十三)加强对建设工程尤其是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认真查处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六、加快形成投资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十四)健全投资建设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一是抓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抓紧制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二是抓紧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有关程序,加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协调。三是抓紧制订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明确监管责任。四是抓紧研究完善试生产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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