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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十一)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修订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十二)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察,建立健全审计、稽察、监察沟通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问题的地区应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
  四、保证扩大内需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十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时,须同时明确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应由省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地)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市)。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减轻一些公益、民生项目的基层配套负担。
  (十四)对于需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一般在申报环节应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意向。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审查,对配套承诺明显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
  (十五)鼓励地方政府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财力保障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同时,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活动,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十六)制定刚性约束措施,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十七)把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后续中央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相应减少或暂缓安排该地区后续中央投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十八)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
  (十九)严格落实住宅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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