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健全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格局。根据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规划,立足国家工业基础,坚持军品优先,精干军工主体、扩大协作配套范围,通过动态调整优化,加强科研生产条件建设,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核心能力。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军品能力建设领域,进一步放开一般能力,使其寓于民用工业中发展,形成面向全国、分类管理、有序竞争的开放式能力发展格局。
(四)改进军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修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退出制度,解决企事业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时的安全保密、能力保持、任务接转等问题。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协调衔接。
(五)完善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和军队装备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出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办法。改革现行军品税收政策,按照公平、高效的原则,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对承担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同等投资政策。
三、加快军转民步伐,增强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
(六)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和军工优势产业。结合武器装备发展和军品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电子信息和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发展,壮大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发挥军工技术优势,通过成果交易和面向社会发布军工技术转民用项目指南等形式,引导与军工技术同源或工艺相近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安防产品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民用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七)促进军民结合产业与国家相关产业基地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在军工和民用科研生产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军民结合项目进入国家相关产业基地集聚发展,并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做好军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展规划衔接和政策接轨,重大军民结合建设项目要纳入地方工业发展布局,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
(八)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现有合作渠道和平台作用,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遵守国家最终用户管理规定,努力促使西方发达国家放宽对华高技术出口限制。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支持利用军工成熟技术开发国内外市场适销的产品。鼓励军工与民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产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