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注:1.为准确反映预算资金用途,2011年政府支出科目作了一些调整,主要是将“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中的“棉花储备”、“食糖储备”、“肉类储备”等项级科目,调整列入“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类。为了便于比较,本表中2010年执行数按2011年科目口径进行了调整,因而与附表五中相关数据存在差异。
  2.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2011年对部分转移支付项目进行了调整:(1)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产粮大县奖补资金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2)将按因素分配、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原列专项转移支付的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补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转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基本养老金和低保等转移支付”项目。(3)将原列专项转移支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转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项目。

  附件:
  名词解释

  公共财政预算: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行使、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我国自2010年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2011年试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积极的财政政策:指通过减少税费或增加财政支出扩大社会总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财政政策。
  中央财政收入:指中央财政年度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上解收入。2009年,将地方上解收入与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后,中央财政收入即为中央本级收入。
  中央本级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中央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消费税、关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
  中央财政支出:指中央财政年度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
  中央本级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全国人大批准,用于中央政府本级事务所需的支出。
  税收返还: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资金。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补助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中央财政赤字:一般为中央政府年度收不抵支的差额,通过发债弥补。由于我国设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赤字计算公式为: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收入+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或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中央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基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或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地方本级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地方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
  地方本级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地方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
  超收:指财政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的数额。
  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国债余额限额:指全国人大限定的年末不得突破的国债余额上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指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设立的,专项用于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城乡居民倒塌损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的财政资金。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指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以实现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情况实施的奖补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地方财政为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对地方给予支持和帮助。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农资综合补贴:指国家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的增支影响,对种粮农民给予适当补助,以有效保护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良种补贴:指国家对农民选用良种进行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种子,加快良种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农机购置补贴:指国家对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农业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为引导和促进农业林业保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支持“三农”事业建设和林业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林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农户等投保人提供的补贴。
  科技重大专项: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工程,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确定了16个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于2007年设立专项资金,并建立滚动预算管理机制,保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增值税转型改革:指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改革后,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全额抵扣,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优化了税收制度,减轻了企业设备投资和更新改造的税收负担。
  改革资源税制度:指对现行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包括:对部分资源品目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提高部分资源品目税负水平;适当扩大征税范围;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试点。
  成品油税费改革:指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替代公路养护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成品油税费改革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公平了税费负担,建立了以税收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以及以税收调控能源消费的新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指从2006年开始,用四年时间,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全面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具体内容是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指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10— 2015年集中力量解决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计划。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按照国家基本标准配置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等器材,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置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等。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指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从2009年起,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 (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同时要求同级财政切实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东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关于2010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完成预算的112.4%,比上年增长21.3%;加上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亿元,收入总量为83180亿元。全国财政支出8957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比上年增长17.4%;加上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2248亿元,地方财政结转资金1357亿元,支出总量为93180亿元。全国财政收支相抵,赤字10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42470亿元,完成预算的111.6%,比上年增长18.3%,加上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亿元,收入总量为42570亿元;中央财政总支出48322亿元(含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完成预算的103.6%,加上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2248亿元,支出总量为50570亿元。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8000亿元,比预算减少500亿元。2010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为67527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71208亿元限额之内。地方财政收支差额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战略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努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企稳向好势头进一步巩固,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在此基础上,全国财政收入超额完成预算,“三农”、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就业等重点和民生支出得到较好保障,中央转移支付结构有所改善,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加快,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有所扩大,上缴比例有所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有序进行,中央财政预算和中央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初步建立,资源税改革开始试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正在认真核实清理,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预算报告中专门汇报了落实人大预算决议的有关情况,体现了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同时应该指出,在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收入预算的编制需要研究改进,财政支出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有些预算下达拨付较晚,支出执行进度不够均衡,支出绩效考核比较薄弱;财税体制不够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偏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困难较大;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过快,支出管理亟待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多,财政风险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国务院提出的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财政收入安排89720亿元,比上年增长8%,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00亿元,全国财政收入总量91220亿元;全国财政支出100220亿元,增长11.9%;收支相抵,全国财政赤字9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安排45860亿元,增长8%,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00亿元,中央财政收入总量47360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安排54360亿元,增长12.5%;收支相抵,中央财政赤字7000亿元,比上年减少1000亿元。到2011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77708亿元。地方财政收支差额2000亿元,与上年持平,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体现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预算草案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1年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切实做好今年的预算执行工作,对于落实“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施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注重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研究制定科学、统一的财政收支口径和标准,全面统计我国政府性收支,提出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国家综合预算收支汇总表,合理把握财政收支规模。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和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小企业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清理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不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基金收费项目,研究将部分收费项目改为税收。

  (二)着力保障重点支出。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建立财政基本支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机制。加大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进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和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投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做好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落实建设资金,规范分配管理,提高透明度。建立民生支出报告制度和跟踪监督机制。贯彻勤俭节约方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