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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2.与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复产验收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不整改完毕不验收、不复产。

  3.与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相结合。煤矿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领导干部到岗到位、全程监督,绝不允许空班、漏岗。

  4.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要把煤矿复产验收作为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契机,全力推进,做到按标准复工。

  5.与加大职工队伍培训力度相结合。针对一些小煤矿在停产期间工人有所流失或轮换,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的问题,在复工验收时,要按规定对新招录工人进行培训,对返岗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现场通风管理。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11月2日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要加强井下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凡空班漏检、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不足的,不得进行作业施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施工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施工,瓦斯积聚超限的,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

  四、切实加强煤矿机电管理。各煤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机电设备,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机电设备运行可靠、完好率达标。要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杜绝电气失爆。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违章作业。

  五、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工作要求。要严格安全许可,严格执行小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对没有能力有效治理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其他严重灾害的小煤矿,要立即停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由地方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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