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健全干部参训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对调训计划的统筹协调,解决重复培训、多年不训问题。对政治理论、党性教育、党和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战略部署等需要组织调训的,坚持实行组织调训。对主要领导、重点岗位干部以及需要点名调训的,实行点名调训。把组织要求和干部个人需求结合起来,开展干部自主选学。总局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累计学时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培训机构定期公布培训班次和培训课程等教育培训信息,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各省级安监机构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十一)健全自学互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开展政治思想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的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健全集中学习制度,坚持以党支部、党小组或处室(科室)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加强在职自学,积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规定必读书目,提倡干部职工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看书学习。鼓励干部职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或学历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强化学习交流,鼓励干部职工之间、各单位之间广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促进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和竞争择优机制。加强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完善培训机构评审办法和质量评估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定期开展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行为不规范和培训质量差的机构,要及时予以淘汰或降级。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培训效果。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各级安监机构根据培训需要,确立培训项目,采取项目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办机构,保证培训实效。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干部培训项目竞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
(十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国家和省级考试中心,健全集中考试和证件年检制度,完善考核标准、办法和程序,全面考核干部学习态度、表现和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文化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证书管理制度,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健全人事部门内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提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达到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干部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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