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关于学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废止的文件目录
2.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废止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