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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关于学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废止的文件目录

  2.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文号
1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1)学位字 002号
2关于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办(86)学位字 022号
3关于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9)学位字 003号
4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学位办学位[1991]5号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意见》的通知学位办学位办[1994]39号
6关于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和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学位[199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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