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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专项检查,7月15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2.井工煤矿电缆、输送带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井工煤矿在用电缆、输送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实施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煤矿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1.在各煤矿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与安全监察人员抽查应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见附件3)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

  2.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输送带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4.专项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和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各煤矿企业应将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填写的《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抽查情况和煤矿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电缆和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3.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的情况,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阻燃电缆、输送带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情况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组织煤矿企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淘汰更新计划,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工作进度,并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于2011年7月15日前径直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附件: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

  3.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

  4.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

  5.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

  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

  7.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8.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

  9.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
  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

  检查类型:□煤矿自查  □监察机构检查
  矿井名称:            地点:

序号

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已淘汰

(台/套)

尚未淘汰

(台/套)

第一批目录

1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采用DW10断路器)

 

 

2

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3

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

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6

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

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

 

 

8

非防爆运输机车

(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

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

ZYZ、ZY3型液压支架

 

 

11

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

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

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

非阻燃电缆

 

 

15

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

铝包电缆

 

 

17

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

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

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

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二批目录

序号

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已淘汰

(台/套)

尚未淘汰

(台/套)

1

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

 

 

2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

 

 

3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接触器)

 

 

4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5

DH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

 

 

6

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

 

 

7

KSJ、KSJL系列变压器

 

 

8

油断路器

 

 

9

TKD型绞车电控

 

 

10

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

 

 

11

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

 

 

12

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

 

 

13

JKA型矿井提升机

 

 

14

KJ型矿井提升机

 

 

15

XKT型矿井提升机

 

 

16

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

 

 

17

JBT局部通风机

 

 

18

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19

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20

仓储式采煤法

 

 

21

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

 

 

22

高落式采煤(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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