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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注:1、本表用于4月各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上报,以及7月和明年1月向社会公布和上报计划落实情况。
  2、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本表中数据要注意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数据保持衔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各栏数据还要注意与附件2中相关数据保持衔接。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7栏、第8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4栏、第5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6栏≥第7、8栏之和;第12栏≥第13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1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2栏和第13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11栏“限价商品房”。
  7、第14栏是按照以下等式计算:第14栏=(第4、5栏+第7、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3栏)/第1栏。
  8、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

  附件2
  2011年___省(市、区)___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  

  单位:公顷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

 

垦区危房

 

煤矿棚户区

 

 

 

 

限价商品房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划拨

其中:新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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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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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

 

 

 

 

 

 

 

 

 

 

 

 

 

 

 

 

 

 

 

……

 

 

 

 

 

 

 

 

 

 

 

 

 

 

 

 

 

 

 

……

 

 

 

 

 

 

 

 

 

 

 

 

 

 

 

 

 

 

 

合计

 

 

 

 

 

 

 

 

 

 

 

 

 

 

 

 

 

 

 

填表日期:                      责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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