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监管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理关系
第一节 合作对象
第二节 代理资格
第三节 代理协议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保险产品
第二节 代理费用
第三节 销售模式
第四节 销售行为
第五节 财务核算
第六节 应急机制
第七节 同业交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