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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8.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61号)。议案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置的运作模式、处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一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把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派生品种,杂交种亲本的品种权自动延伸到杂交种;二是改革品种管理模式,统一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制度;三是改变品种权保护模式,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改为单一司法保护;四是明确侵权证据保全、侵权物处理、侵权赔偿标准等,加大处罚力度。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认为,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农业部认为有必要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将适时启动法律起草工作。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提出的侵权证据保全、侵权物处理、侵权赔偿标准等问题,属于立法空缺,有必要完善,建议启动该条例修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在调研基础上考虑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执行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强执法工作来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时进行修改。

  9.黄河、徐崇华、姜玉泉、申丹等125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4件(第74、160、226、170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和流转、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规定不够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允许农民调整承包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身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建议,暂不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办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明确界定的条件,不主张对法律关于承包地调整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核心。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法律实施,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认真研究。同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并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在监督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并研究修改法律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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