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认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立法工作日趋迫切,国家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至2009年先后启动了全国城市、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同时加大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需要,环境保护部颁布了饮用水水源环境规范,并正在起草《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水利部认为,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突出问题,水利部已经编制完成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参与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年-2020年)》,同时,水利部正在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根本在于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议在现行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及
水法等法律基础上,落实国务院2006年《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同时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监督,确保国务院精神尽早落实。
7.关于太湖流域管理法(太湖保护法)的议案2件。张全、杜国玲等6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法(太湖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92号、第506号)。议案建议按照“统一协调、公众参与”原则,对保护和修复太湖流域自然地貌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有效的太湖流域管理体制,重点解决太湖流域管理体制、协同机制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太湖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已经起草完成,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水利部和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文化、科技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太湖作为流域水资源的调配中心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对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对太湖水环境的治理,需要通过实施综合管理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如建立有效的太湖流域管理体制、建立流域间协同合作长效机制、探索流域内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在太湖管理条例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社会十分关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也多次组织去当地调研,同意水利部和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督促国务院法制办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快条例制定。
8.关于加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立法的议案1件。胡振鹏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立法的议案1件(第237号)。议案提出,发展畜禽规模养殖是保障我国食物安全、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但由于选址不当、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超标排放,治理技术缺乏科技支撑,监管薄弱、相关法律落后等原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已经日益成为制约产业健康发展、影响群众根本利益、污染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建议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从预防与控制、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规范、引导、保障畜禽规模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二类立法项目,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已经完成送审稿,并已于2010年年初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认为,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在发展农村经济、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要的同时,对环境和生态带来的影响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虽然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尚不配套,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代表议案所提问题需要通过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带来了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超标排放严重等问题。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中,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预防和治理任务艰巨,需要因地制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避免农业污染物的产生。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2010年鄱阳湖生态保护情况调研中也发现畜禽养殖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江西省的生态治理情况。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规范、引导、保障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建议对畜禽养殖污染条例审查修改,尽早提交国务院审议。
9.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张庆伟等30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30号)。议案提出,我国湿地生态面临诸多问题,保护湿地必须解决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进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应当通过湿地立法,建立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解决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包括湿地保护的方针、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定、生态工程建设、补偿与补水制度、生态文化建设等。
国家林业局认为,湿地是具有独特功能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我国许多湿地都遭受到了严重破坏,需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曾于2006年到2009年连续四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林业局目前正在组织湿地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与国务院各部门进行了初步协调沟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法规完善湿地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机制。考虑到目前全国已有40%的湿地被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吸收代表议案的意见建议,加紧对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