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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改环境保护法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继续开展研究论证的项目。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梳理了历年来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代表议案,收集了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代表议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自2008年以来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后评估工作,形成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后评估系列报告。2008年,围绕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和相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了水环境保护十一项相关法律的后评估。2009年,围绕大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后评估报告。今年,根据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的要更加注重绿色经济、循环经济领域立法和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的要更加注重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要求,在前两年法律后评估工作基础上,今年重点开展了环境保护法的后评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衔接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中。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8项重要制度。同时对各种修改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形成了研究论证报告和工作建议。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法律清理工作的说明指出,环境保护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我们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同意这个意见。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后评估的成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是:当前环境保护法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条款与之后出台的环境保护单项法律的有关条款不衔接或者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一些相关法律已经修改的内容环境保护法没有作相应的修改,这些都是法律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当前的需求,消除法律不一致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性,经与有关单位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当前将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修改列为法律清理的后续工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2.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海南省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第42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建立科学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土地权属解决机制,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健全评审、评估制度。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草案建议稿。

  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009年在办理代表议案时,深入调研,结合代表建议、历届工作成果、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突出重点,严格保护,调整了法律名称和适用范围,启动了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论证工作。上述意见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今年的重点工作,开展了调研和论证。今年3月19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门邀请海南省代表团派代表参加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草案起草的思路介绍议案办理。起草中,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多次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和沟通,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落实常委会领导指示精神,反复听取有关院士及专家的意见,对法律名称、调整范围、与现行相关条例的关系和主要法律制度等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论证,在起草中认真吸收了海南省代表团议案中提出的意见。经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两次审议,原则通过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11月初,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又赴海南省专门调研,向海南省代表团报告了结合自然遗产保护立法办理代表团议案的情况。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海南省代表团负责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昌元组织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和有关代表听取了调研组的报告,并在对议案办理的反馈意见中赞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结合自然遗产保护立法办理议案,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充分采纳了海南省代表团议案的建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过论证认为,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等应当由一批相关的又有自身重点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保障。国务院已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既规范具有国家代表价值的、也规范有区域代表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等。国家应当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保护好我国自然演化形成的、处于自然状态或者基本处于自然状态的、具有国内外特殊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及其形成的自然景观,同时,应当由国务院研究论证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将继续调研和论证,做好协调工作,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海南省代表团同意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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