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0件。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国务院起草。国土资源部已于2009年6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根据常委会的提前介入的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织了专题调研。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通过调研认为,该法的修改,社会十分关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
土地管理法中一些规定已经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
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属于群众关心、领导重视的突出问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协调工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中的建议,尽快将
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按照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关于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国务院起草。环境保护部已于2010年1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去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就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后评估,认为现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协调工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尽快将
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按照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关于修改
矿产资源法的议案5件。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加强我国稀土战略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建议,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形势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现行
矿产资源法的一些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急需进行修改。建议国土资源部在法律起草中采纳代表提出的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矿山环境保护等立法建议,抓紧工作,完成草案,上报国务院,按照程序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6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国务院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关于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根本在于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议在现行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及
水法等法律基础上,落实2006年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同时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监督,确保国务院精神尽早落实。
7.关于太湖流域管理法(太湖保护法)的议案2件。太湖管理条例已经列为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已经起草完成,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社会十分关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也多次组织去当地调研,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督促国务院法制办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快条例制定。
8.关于加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立法的议案1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二类立法项目,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结合代表提出的规范、引导、保障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建议组织审查,尽早提交国务院审议。
9.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制定湿地保护条例从2006年到2009年连续四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林业局正在起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法规完善湿地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机制。考虑到目前全国已有40%的湿地被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吸收代表议案的意见建议,加紧对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
三、12件议案提出的10项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主要是法律实施问题,建议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0.关于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对于议案中提出的保护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的问题,建议首先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修改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