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4号――山东省开展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项目甩挂运输试点业务有关事宜公告

  七、挂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八、韩国籍挂车进境、中国籍挂车出境,应填写《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4),连同《签证簿》一并递交海关。韩国籍挂车复出境、中国籍挂车复进境,应向海关递交《签证簿》和原《申报单》留存联。

  九、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2.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3.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
  4.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业务。现我         (申请企业名称)向海关申请办理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登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号:                 ;车辆指标         (辆);

 

批文有效期              日至              日止

 

本人作为签字人特此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及向海关递交的成为此申请表组成部分的有关文件保证无讹,请予办理本企业备案登记。本企业及所属(代理)车辆保证遵守海关有关法规,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关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