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管理。要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时消除有害信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论坛的监控和管理。同时要积极利用校园网络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政治鉴别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辨别及防御能力。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门卫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生学生聚集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疏散围观人员,坚决把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校园内,防止事态蔓延。要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学校遇到突发事件,校长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培养学校要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四十一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培养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第七章 收 费
第四十二条 预科班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专科(高职)学费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