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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招生学校对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结业合格的学生,发放转入录取通知书。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培养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培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教育引导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和办理转录手续。

第五章 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四条 培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规划并指导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培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培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校安全稳定工作负全责。学校要深入学生实际,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认真排查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要制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措施,确保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受境外分裂势力反动宣传和别有用心人的挑拨煽动,制造事端。各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要靠前指挥,要深入师生了解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将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问题解决在校内。要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师生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做到不参与、不围观、不起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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