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新生,持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培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培养学校请假。未经准假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报到者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培养学校予以注册,取得预科或基础培训阶段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通知培养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培养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培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培养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事假累积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休学手续,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学习,预科和基础培训阶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培养学校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按学分制规定考核、记分。
第三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学生结业时,实行统一试卷测试。测试由培养学校组织,测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将有关材料报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应对结业测试给予指导。
未通过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结业测试者,培养学校商招生学校后,允许学生申请继续学习一年,学费自理。仍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相关手续由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招生学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