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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预科班的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学校确定。

  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英语、大学语文(汉语)、信息技术、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硕士基础强化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硕士基础强化班依据硕士研究生招生学校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分文、理、工学科类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编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四章 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养学校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培养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二十四条 招生学校要配合培养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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