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培养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
培养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满足有关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上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办学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二)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四)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五)应配备专职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师,强化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除特殊规定外,预科班学制一般为一年,可进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硕士基础强化班学制为一年。
第十六条 培养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政策。制订加强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
第十七条 招生学校应与培养学校建立联系,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地方高校举办的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要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十九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课程设置,应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预科班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硕士基础强化班开设英语、大学语文(汉语)、信息技术、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工学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