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
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内地少数民族预科、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学校: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
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和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培训强化班(以下简称硕士基础强化班),是指部分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培养学校)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 并被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学校)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其进入本、专科(高职)和硕士研究生学习前举办的旨在通过阶段性强化培训巩固提高其基础理论水平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为规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特殊办学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学生应根据文化基础进行1-2年的预科和硕士基础强化阶段学习,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为在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