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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东北[2011]349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关于“开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对首批12座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我委关于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成效评估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提出的建立分类指导、滚动推进、有进有出的财政支持机制的要求,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跟踪调查《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分析转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转型工作经验,评定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绩效,研究提出后续政策措施。

  二、评估安排

  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由我委牵头,按三个步骤进行:

  (一)地方评估。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省(区、市)内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行评估,向我委提交评估报告,系统总结转型四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形成的经验、模式,客观评价转型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第三方评估。由我委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对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四年来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形成的转型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政策建议。

  (三)总评估。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进行评估调研,在各方面提交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总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我委将适时组织中央新闻媒体对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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