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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信人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提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未按本规则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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