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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第三十六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入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七条 电信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 持照人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条 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持照人岗位培训情况、近期经历,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对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第四十一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的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执照注册有效期内,持照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签注的岗位工作的,返回该岗位前应当完成1个月以上的由持照人单位组织的岗位熟练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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