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熟悉设备维修程序;
(八)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申请人在持相应有效执照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4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同一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5个月;
(三)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不同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条 已获得执照的电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执照签注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少于1个月但是完成了1个月以上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执照签注岗位工作职责相关的、现行有效的维护维修规程和资料。
持照人持有两个以上岗位签注的,应当结合现行岗位工作满足其中至少一个岗位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持照人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所在岗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变更、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或岗位签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持照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照送回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在执照上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