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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第二十四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一)、(三)、(四)、(五)项要求,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理论考试合格证之外的材料,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知识: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工作程序;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六)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七)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八)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技能:
  (一)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具有调试能力。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二)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
  (三)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
  (四)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
  (六)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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