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技能考核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考核的专业类别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
(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及岗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六)培训和经历证明;
(七)一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
(八)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二条 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
第二十三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执照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