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00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等三类。各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参见附件一。
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和岗位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电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和岗位签注相一致。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电信人员执照,是指执照持有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