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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0.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36号议案)提出,农村公路建、管、养、用与一般公路存在很多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公路法,建议制定农村公路法,明确农村公路规划管理、建设责任、资金来源、养护管理等问题。交通运输部认为,为确保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各省正在对农村公路立法工作进行试点,拟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研究探讨统一立法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在试点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待积累经验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农村公路立法问题。
  71.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37号议案)提出,我国建筑节能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缺少相关法律是根本原因。建议制定建筑节能法,规定立法宗旨、调整对象、相关鼓励政策、监督检查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我国关于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从不同角度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于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考虑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出台时间还不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在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规范。下一步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72.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原油天然气资源严重短缺,小炼油屡禁不止,建议制定石油天然气法,规范油气勘探、开采、管输、储备、炼制、销售及相关设施保护。国家能源局认为,石油天然气是关系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现有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启动了石油天然气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对石油天然气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3.徐景龙等31名代表、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45号、第458号议案)提出,物流法律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物流法。此外,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设,与农产品的生产、储运、加工、销售、食用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建议把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立法放到突出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赞成代表的意见,现正着手研究制定物流业产业政策,同时先行开展物流法前期调研工作。关于冷链物流,建议将其相关立法作为完善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根据物流业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和物流立法前期调研结果研究决定物流立法事宜。
  74.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97号议案)提出,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方式具有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投入资源少、见效快等特点,既可以有效拉动直接就业,也能拉动相关产业的就业,具有很大的就业吸纳空间,特别能为大学生、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等群体提供一种有效的就业途径。现有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指出鼓励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新型就业方式,建议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当前该部正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不断提炼各种促进就业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进一步充实和丰富就业促进法有关鼓励创业的原则和规定。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该部将在以后工作中予以研究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并针对议案提出的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各项措施。
  75.姚莉等30名代表(第102号议案)提出,活跃的航运市场和日趋复杂的航运经济形态对我国航运政策、管理和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分类明确、内容全面的水运立法体系是完善我国航运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世贸组织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并且也是我国实现从航运大国向强国跨越的必要法制保障。建议尽快对航运法进行立法立项。交通运输部认为,航运法是水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全面规范航运业发展目标、航运政策、航运管理体制以及航运市场法律制度。交通运输部于1996年开始该法起草工作,已形成航运法草案,拟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同时,该部还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航运法立法进行详细深入的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6.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36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司法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条款对撤销变更登记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能执行的尴尬,使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建议对公司法二十二条第四款增加权利限制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议案所提问题一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是鉴于该问题属于公司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对如何具体实施公司法二十二条第四款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77.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14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少而分散,不利于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是关键。该局一向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工作,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法律概念,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的界定方式,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效果。2003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也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为重点。代表的建议将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吸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78.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145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弱势群体与“三农”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表现在“信贷歧视”、农村等欠发达社区存款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议借鉴美国制定社区再投资法的做法以及国外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的社区投资法,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制定社区投资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第一,我国缺乏成熟的零售银行业务经营机构,而大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难以满足社区再融资要求;第二,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基于信任关系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和信用社区,缺乏实施社区投资法的配套环境;第三,需要对社区再投资法的作用、管理制度、引发的信贷风险等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多角度的利弊分析和研究。近年来,我国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实践结果将为制定我国的社区投资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实践依据,并在立法时机成熟时转化为社区投资法或相关法律的主体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79.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44号议案)提出,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建议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财政部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目前国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照顾、倾斜和扶持措施,并在一系列政策规定、制度办法和体制机制方面对既有法律条款进行了细化,各项制度措施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确保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由于各民族地区具体情况不同,由中央和地方根据现有法律,健全完善具体的制度办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是否另行单独制定一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80.刘庆宁等31名代表(第202号议案)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职工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建议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法。国资委认为,目前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国资委系统大力开展建章立制,为改制工作有序进行、规范操作提供了保障。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和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不力、执法不严等造成的。议案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国资委将继续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81.杨继学等30名代表(第220号议案)提出,BOT方式已被我国政府广泛运用于电站、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自来水厂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充分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解决政府投资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从BOT项目实践看,当前存在指导规范法律依据效力较低、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BOT法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BOT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还有 BOOT、TOT等多种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可以制定统一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目前正开展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前期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
  82.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31号议案)提出,消费者在反价格垄断中缺乏话语权,政府定价产品是否适用反价格垄断,法律规定模糊,反价格垄断执法职权存在交叉,建议修改反垄断法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完善反价格垄断。商务部认为,反垄断法五十条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该法并未排除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产品或服务的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已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论证,目前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职能交叉能够通过沟通协作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反价格垄断工作。
  83.高小琼等30名代表(第239号议案)提出,为实现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治化,切实规范各种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确保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执行到位,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法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和水平,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制定宏观调控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起草组,并于2006年起草出草案初稿。目前该法已经基本成形,建议将该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了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建议有关方面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宏观经济调控体制的立法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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