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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7.曹杰等31名代表(第396号议案)提出,由于我国信用征集和评估体系的欠缺,商品交易中出现了诸如合同欺诈、逃废债务、偷税漏税、虚假报表、黑幕交易等恶劣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依法规范个人信息的征集和评估,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数据库、明确信用奖惩机制、严格规范授信人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确保征信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信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直以来,人民银行等部门均非常重视征信制度的建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门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而后,中国人民银行又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解决议案立法要求,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58.曹杰等31名代表(第397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中的部分规定也较为笼统和概括。建议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标准、条件、程序、职能、经费、财务管理,会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设立混乱、行政色彩较浓、职能不清、经费缺乏等问题,应当以法律形式促进和规范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进行专题研究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59.朱国萍等31名代表(第398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不清,不仅影响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也使非法集资活动未受到及时查处和打击,建议制定民间融资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目前正研究修订《贷款通则》,拟在其中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位,并从准入标准、利率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监测等方面对民间借贷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修订《贷款通则》。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60.左延安等30名代表(第400号议案)《关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日益频繁,有关部门对监管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金融机构,并加强具体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商务部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值得借鉴,应结合个人境外投资特点,以外汇支出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监管法律法规。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61.申振君等30名代表(第408号议案)提出,一些地方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出现了把原本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回归政府行政部门隶属管理的现象,造成新的“多头管理”,不利于国资监管。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六条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应当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国资委认为,议案提出明确委托授权方式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国资委将细化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规定,澄清社会上有关认识误区,抓紧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起草工作,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提供保障。同时,国资委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情况的调研,关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62.杨伟程等30名代表(第425号议案)提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歧视是当前我国就业市场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行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零散,比较原则,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当前我国有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就业促进法中的专章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法律规定的关于公平就业的内容,该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如《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63.王静成等34名代表(第477号议案)提出,针对我国农业大国的基本状况和对农业保险的迫切需求,顺应保险业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经营原则、经营主体、规则、财政税收政策、监管机制等。保监会提出,保监会已于2007年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议案关于确立政策性保险性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理顺监管和经营体制,规范运作体制的建议,草案已有相应规定。议案关于农业保险强制性、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等问题,拟在深入研究后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保监会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满足议案的立法要求。
  64.陈家宝等31名代表(第47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尚未形成,传统的市场准入数量控制限制了市场竞争,运输组织能力较低,道路客运和城市公共客运二元化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制定道路运输法。交通运输部认为,考虑到传统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三个行业的属性和定位不同,发展战略、管理方式、服务对象均有所区别,结合道路运输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该部重点开展了《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加快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综合措施。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先通过相关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85号议案)提出,我国酒类整体发展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状态,产生了诸如产业结构失衡,供求矛盾加剧、恶性竞争以及商业贿赂、假冒伪劣等严重问题,建议制定酒法。商务部认为,世界多数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酒类产品的产销,相比而言,我国酒行业立法较为滞后,产销秩序尚不规范,假酒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行业监督管理存在地区差异性大、体制未完全理顺等问题,亟需立法和加强监管。该部已于 2006年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文件和行业标准缺位的问题。2009年,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部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酒类管理条例>的请示》,现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从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商务部在酒类管理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中认真研究议案的意见。
  66.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86号议案)提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我国正常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国家和合法企业的利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和危害。为彻底根治制假售假行为,建议制定反假冒伪劣商品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对制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追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法律责任等可以通过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实现。议案的建议,相关部门将在下一步的法律修订工作中予以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
  (二)34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67.黄志明等31名代表(第14号议案)提出,目前新股上市成为上市公司的内部股持有人一夜暴富和圈钱的平台,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引发了社会矛盾,建议修改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红利发放作强制规定。左红等31名代表 (第481号议案)提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完善证券违法犯罪究责体系、发挥私法的规制作用、促进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修改证券法,增加相应内容。证监会认为,股票股息或者红利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分配政策等因素。境内A股市场发行的都是普通股,没有优先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在我国境内发行优先股等“非标准”股票已预留了空间。建议根据公司法,择机研究制定有关特别股发行的具体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操作性不强,确需修改。关于完善诉讼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做出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证监会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今后修改证券法时统筹考虑议案所提问题。
  68.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3号议案)提出,烟草专卖法已施行19年,随着公民对烟草危害健康认识加强,这部法律已不适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议对立法宗旨、禁烟条款、法律责任以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烟草专卖局认为,烟草专卖法关于立法宗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控烟等规定,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建议以不做修改为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烟草专卖局的意见。
  6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4号议案)提出,我国缺乏规范的财政监督制度,现行财政监督工作方式和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地位,确立监督机制和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财政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均十分重视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继出台实施了若干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法律位次较低、立法空白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的财政监督法,以便进一步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运行、维护财政秩序。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财政监督十分重要,需进一步加强,同意财政部意见。鉴于议案所提主要是行政监督事项,建议先通过完善执法,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制定财政监督法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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