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刘卫星等32名代表(第61号议案)提出,第三方支付是指以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通过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在消费者与银行以及最终收款人或商家之间建立的支付流程。这种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可靠性,增加了交易方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但第三方支付面临着法律定位、资金风险、非法资金转移等问题,建议制定第三方支付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第三方支付行为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晰、制度不完善、风险增加等问题,需要进行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0年6月正式发布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业务申请与审批程序、支付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等。考虑到我国制定法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目前制定一步专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法条件尚不成熟,拟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33.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62号议案)提出,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规范现金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88年沿用至今,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且法律层级不高,在现金使用等方面规范不力。建议制定现金管理法,有效规范我国现金使用行为,减少现金流通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代表提出的建议,并表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代表所提意见在《现金管理条例(建议修改稿)》中已有体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先修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4.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63号议案)提出,信用担保业存在立法缺位、缺乏统一监管、业务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大等问题,建议制定信用担保机构法。银监会认为,2010年3月8日,以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实施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提出了相对全面、统一的规范要求,代表提出的法规框架及内容在该办法中得以初步体现。银监会建议在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银监会的意见。
35.袁昌玉等31名代表(第64号议案)提出,现行
招标投标法中的部分规定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招标质疑投诉制度、投标人申述制度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
招标投标法确需修改,但目前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该委正在组织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力争在年内颁布实施。代表提出的增设行政监督、投诉等制度的建议已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定实施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36.黄河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周洪字等30名代表(第76号、第152号、第362号议案)提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建议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纳入法制轨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多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但从全局和长远看,需要制定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目前该项工作正稳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2010至2012年开展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正有序进行。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将在立法进程中予以吸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盛亚飞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2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01号、第410号、第496号议案)提出,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通过网络破坏信息系统,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信息,窃取信息、名誉侵权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国家信息安全,建议制定互联网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国家信息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认为,当前规范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有
宪法、
刑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电子签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加强信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内容分散、相互交叉甚至抵触的现象,影响了立法效力和执法严肃性,对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内容综合、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其中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网络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兼容等内容作了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互联网信息活动亟需法律规范,但网络世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也是当前现实世界的各类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进行调整。建议先通过制定《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互联网立法问题展开深入调研,在条例实施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的立法方案,解决当前互联网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
38.马克宁等30名代表、左延安等30名代表(第119号、第402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立法大多停留在行政规章层面,存在缺乏总体规划,审批制度繁琐,相关服务制度、鼓励制度、保险制度以及应对风险制度欠缺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境外投资法,对境外投资予以宏观调控,建立统一的审批机构,改革审批程序,全面调整和规范我国境外投资关系,为企业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环境,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等。商务部认为,为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健康发展,加强立法工作很有必要。2002年原外经贸部曾会同原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但因当时有关部门在境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存在分歧,条例未能出台。目前该部已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出《境外投资条例(初稿)》,正在修改完善。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在制定条例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意见。
39.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34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过高,高管年薪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法予以规范。朱雪芹等30名代表(第184号议案)提出,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餐饮业。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由此引发的矛盾还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制定农民工工资保障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资问题,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待方案出台后,即积极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对高管年薪以及垄断行业职工工资过高问题,该部拟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规范,在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该部正在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等。同时,《企业工资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该部还拟在条例中对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问题作重点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解决代表议案所提问题。
40.俞书伟等31名代表、徐龙等35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5号、第174号、第289号议案)提出,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建议制定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交易法。商务部赞同代表所提建议,正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起草《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电子商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涉及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要求,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提出综合性方案,解决现存问题。
41.张庆伟等30名代表、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140号、第142号议案)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消除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树立储蓄者信心,有效防范银行挤兑和恐慌,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手段的前置制度安排,建议制定存款
保险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制定专门的存款
保险法对配套的法律制度要求较高,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存款保险条例》列入国务院 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在《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
42.袁敬华等30名代表、王茜等30名代表、郭成志等30名代表(第141号、第209号、第309号议案)提出,现行
劳动法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劳动者休假制度等问题的规定均需完善。建议修改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专门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情况的社保制度,侍候病危直系长辈享有带薪假期等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
社会保险法现正在审议过程中,其中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强征缴的措施和手段,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下一步该部还将研究拟订该法的配套法规,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对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属于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情况,待修改
劳动法时一并解决。关于侍候病危长辈休假权的建议,建议利用现有休假制度,与用人单位协商加以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社会保险、劳动标准等单行法律及
劳动法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杨亚达等31名代表、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153号、第459号议案)提出,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明确立法宗旨和原则、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制度、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人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2007年修订实施的《
物业管理条例》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部分法律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法律责任弹性过大等问题,需要加强实施力度,不断完善配套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争取适时提出把《
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已在
物权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建议通过不断完善实施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物业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