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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1.抗旱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1]27号)有关要求,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中的抗旱工程建设资金在2011年增量资金拟建项目区内安排,专门用于打井等抗旱应急工程建设,并纳入2011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为此,各有关省要对该项资金安排项目区的地点、具体建设内容等作单独说明。

  2.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转入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2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省级为单位,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出现结余,50%转作本省土地治理项目。为此,各有关省由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转入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应与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合并编报项目计划,并对资金指标、项目安排情况等作单独说明。

  3.缴入省级财政的违规违纪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追回违规违纪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发[2010]57号)的要求,缴入省级财政的违规违纪资金,由各有关省(区)安排用于本省(区)2011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项目计划与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合并编报项目计划。为此,各有关省应对该项资金指标、项目安排情况等作单独说明。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省级以下(含省级)农发机构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开发县,除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县外,如不给某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在向国家农农发办报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县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二)各省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编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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