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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八)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各省可在2011年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0]210号)规定。试点情况应在2011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1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各省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1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1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2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2012年),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须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到国家农发办。

  2009年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的2011年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省负责评审,评审意见(包括中央财政投资额、建设任务等)须形成单独材料(一式两份)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项目计划与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合并编报。

  (二)计划编报。各省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1年中央财政增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续建及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但要在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内容。2011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参数与存量资金计划报表参数相同,如有需要可到www.canstone.cn下载专区下载,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不变,请按照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进行编报。同时,各有关省应根据国家农发办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以下三项资金的具体安排情况作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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