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1]27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八连增”和农民收入“八连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继续加强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要将土地治理项目中的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集中,特别是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确定的产粮大县倾斜。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突出资金安排重点,大力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为确保2011年全国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现明确以下要求:第一,各有关省应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优先足额安排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第二,鼓励各省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中继续新立项一批示范工程项目。作出上述两项安排后: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示范工程项目资金(含2011年续建项目资金)占2011年增量资金比例不低于60%;《千亿斤规划》涉及的山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等11个非粮食主产省示范工程项目资金(含2011年续建项目资金)占2011年增量资金比例不低于50%。第三,其他省份示范工程项目资金占2011年增量资金比例由有关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