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人口宣教函〔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唤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和引导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致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决定联合开展“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之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帮助下,通过“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家庭贴息贷款等项目创业致富的计划生育家庭妇女的典型。

  二、评选标准

  (一)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积极创业,勤劳致富,效果显著、持久,事迹有强烈的感染力;

  (三)有示范带头作用,在当地或全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推荐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不超过5名,6000万以上的人口大省可适当增加1-2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推荐本地区候选人。

  (三)推荐单位须核实人物事迹,如有虚假和不实问题,将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选程序

  第一阶段(2011年3月15日前):各地推荐。

  第二阶段(2011年3月下旬):初评。由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初选。

  第三阶段(2011年3月下旬):公示。在报纸和网站对初选入围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宣传,组织公众评议。

  第四阶段(2011年3月下旬):定评。评委会参考公众评议,评选出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获奖者参加全国妇女创业之星表彰大会。

  五、报送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