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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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