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1〕5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