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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5、彻底整改。对于涉及不当利益输送的,各公司要追讨相关财物。涉及调表调账的,要如实调整。发现体制机制和内控漏洞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形成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6、督办督查。上级机构要派工作组赴现场督办抽查下级机构自查和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各集团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范围要覆盖每家子公司,各总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的省级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40%的辖内分支机构,同时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覆盖面的代表性。

  (二)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并填写本通知附表一至附表六(见附件),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一并报送至监管部门。各公司要对下级机构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合并本级数据后报送至保险监管部门。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应将本级自查情况报告及附表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总公司应将本级和各省级分公司自查情况报告及附表汇总后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级和辖内分支机构自查情况报告和附表汇总后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1、各公司上报的书面自查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组织过程、自查范围、重点科目以及具体自查方法、抽样比例等内容。二是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逐案如实说明自查发现的问题、性质、涉及金额,梳理违规资金来源去向,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从公司内控等角度分析查找原因。三是处理情况。要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逐案描述具体的处理依据、处理对象(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处罚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四是整改措施。要逐案描述调账科目和金额,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的情况,尚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措施等。五是2009年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整改工作后续落实情况。2009年数据真实性检查后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账务处理、追回不当得利、内部处罚各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执行、长效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未纳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范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应按第一次数据真实性自查要求,说明自查财务业务内控情况。六是督办抽查情况。要详细描述对下级机构督办抽查覆盖面、抽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

  2、各公司要按照填制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附表一至附表六。一是数据不真实性情况汇总表,填写自查发现各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金额、合计金额以及对利润总额(税前利润)的影响情况。二是数据不真实性情况明细表,填写自查发现各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的明细数据。三是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数据不真实影响金额表,由总公司填写资金运用自查情况报表影响金额,分支机构无需填写。四是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数据真实性主要项目确认表,由总公司填写资金运用主要检查项目自查结果,分支机构无需填写,如果分支机构存在不动产投资数据不真实情况的,由总公司汇总填列。五是处理整改情况汇总表,填写自查处理整改的总体情况。六是处理整改情况逐案明细表,逐案填写对机构、人员处理和整改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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