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9年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后续整改情况。各公司要重点自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后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账务处理、追回不当得利、内部处罚各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执行,长效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情况。未纳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范围的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应对照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有关要求(保监发〔2009〕8号),对公司财务业务内控体系进行自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保险公司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7月20日,各公司开展自查以及处理和整改工作,并在2011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2、监管部门抽查处理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查相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要求
1、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立即成立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领导组织。各公司、各级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业务、内审、合规、内控等部门参加。各公司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联系。
请各总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联系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上报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同时上报当地保监局。
2、制定方案。各公司要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要明确自查内容、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责任追究等内容。各公司要召开全系统专题工作会议,层层传达,全面落实,确保实施方案和要求传达到各条线、各级机构,不留死角。
3、强化领导。各总公司对自查工作负总责。各机构一把手要亲自督办、定期过问。要充分发挥内审、合规、内控部门作用,对玩忽职守、疏忽遗漏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确保整个自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4、依规处理。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高管人员责任。对于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