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工业副产石膏集中地区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或在有关规划中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二)健全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专业标准化机构的作用,适时制修订生产建材的脱硫石膏、磷石膏标准;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相关产品标准、检测标准、应用标准制修订,推进建立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检测中心;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施工标准或规范;强化标准实施,引导建筑行业提高使用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比重。
(三)加强技术改造
把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提升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从源头控制脱硫石膏的产生与排放,加强脱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管理,强化脱硫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脱硫石膏品质的稳定性,为下游综合利用提供保障。
(四)完善配套政策
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应依法限制天然石膏的开采,提高天然石膏的开采成本和工业副产石膏的堆存处置成本。促进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与利用企业上下游之间的衔接,保障工业副产石膏利用企业的质量要求。在石膏资源短缺的地区,本着利于综合利用的原则,控制好工业副产石膏价格。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生产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将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积极制定引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应用市场的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导人们利用和消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
(五)建设示范基地
选择工业副产石膏集中的区域建设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探索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管理模式和有效途径,支持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进步,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运输半径,解决工业副产石膏产生、堆存区域集中和综合利用不平衡问题。引导石膏建材企业与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密切合作,培育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和辐射效应,带动和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