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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三)全面治理旅行社部门承包、挂靠经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依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积极引导旅游企业规范经营,对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对旅行社除接待委托和招徕委托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对旅行社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转让、出租、出借、受让、租借许可证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的治理整顿。要充分发挥城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突出重点、抓紧抓实,攻坚克难、敢于碰硬,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重点城市尤其要注意防止“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秩序状况出现反复。各重点城市要继续加强“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的提示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加强面向游客和公众的公共信息服务,提示游客注意防范陷阱和依法维权,及时披露违法违规经营服务信息,尽快解决旅游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游客、公众、舆论信息监督防范的功能作用。
  (五)依法查处无许可、无资质经营行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饭店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景区等级评定机构,要依据标准和规范,及时查处假冒饭店和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开展宣传招徕和经营等违规行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从事旅游客运等行为,加强对旅游企业无许可、无资质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和不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的治理,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旅行社及其分支经营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无许可经营行为。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全面开展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交流成功经验,推动这一改革的全面和持续深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和重点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旅游市场秩序状况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按照全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监管监察互动。各级旅游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同级旅游监察部门建立监管和监察工作互动机制,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行政监察,加大对旅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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